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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单位或个人再次出现本办法第四条所列生态
作者:PA直营
日期:2026-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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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PA直营官网

  为强化社会监督,鼓励公众参与,严厉查处各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起草了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除滨海新区)发生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举报。

  对举报人提供的有效线索,经案件承办部门查证属实,并依法作出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或接到公安机关的立案告知书的,视情节分别给予200元至50000元不等的奖励。

  鼓励企业内部人员举报,对违法企业内部人员举报环境违法立案处罚的予以奖励。内部举报人需提供工资流水、或截至举报时间前一个月的社保缴纳证明、或其他能证明被举报单位内部人员的材料,在原有奖励金额的基础上增加奖励金额10%的奖励,增加奖励金额最高2000元。

  举报受理、处罚、奖励等相关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举报人信息应严格保密。对泄露举报人情况、打击报复举报人行为的,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故意透露线索给他人举报以获取奖励的,或在举报受理、查处过程中推诿拖延、通风报信、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漏举报人个人信息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生态环境建设的工作部署和总体要求,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严厉查处各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信访工作条例》《生态环境信访工作办法》《关于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的指导意见》(环办执法〔2020〕8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除滨海新区)发生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举报。

  第三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有权对本市范围内发生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一)煤场、料场、堆场未采取密闭、苫盖、喷淋等有效防尘措施,造成扬尘污染的;

  (三)超过大气(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水)污染物的;

  (四)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或者未按排污许可证要求排放污染物的;

  (五)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等方式,或直接向河道、沟渠、水库等环境排放未经处理的畜禽粪污的;

  (六)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

  (七)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排放旁路、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八)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擅自开工建设,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等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

  (九)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

  (十)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污染防治设施维护运营的机构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出具虚假监测报告的;

  (十一)在碳排放报告编制过程中篡改、伪造碳排放数据、检测数据,未按照规定统计核算碳排放量等弄虚作假行为的;

  (十二)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十三)未经生态环境部门批准或备案,非法生产、销售、使用、进口、转让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

  (十四)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十六)排放、倾倒、处置含铅、汞、镉、铬、砷、铊、锑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

  (十七)排放、倾倒、处置含镍、铜、锌、银、钒、锰、钴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十倍以上的;

  (三)微信举报:微信搜索“全国生态环境投诉举报平台”,关注该公众号进行举报;

  第六条 对举报人提供的有效线索,经案件承办部门查证属实,并依法作出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或接到公安机关的立案告知书的,视情节分别给予200元至50000元不等的奖励:

  (一)对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一、二、三、四、五、六、十八项规定,经案件承办部门查实,且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给予举报人奖励200元;

  (二)对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七、八、九、十项规定,经案件承办部门查实,且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给予举报人奖励2000元;

  (三)对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十一、十二、十三项规定,经案件承办部门查实,且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给予举报人奖励5000元;

  (四)对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十四、十五、十六、十七项规定,及其他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的举报线索,经案件承办部门查实移送公安机关且被公安机关立案的,给予举报人奖励50000元。

  第七条 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资金由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向市财政主管部门申请,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管理,严禁挤占、截留、挪用,并接受市财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查证属实,并依法作出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或接到公安机关的立案告知书的。

  第九条 举报人所举报单位或个人有多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按照奖金最高档次对举报人进行奖励;同一违法行为被多人(次)举报的,只对第一有效举报人给予奖励;共同第一举报人或联合举报的,奖金按人数平均分配。

  鼓励企业内部人员举报,对违法企业内部人员举报环境违法立案处罚的予以奖励。内部举报人需提供工资流水、或截至举报时间前一个月的社保缴纳证明、或其他能证明被举报单位内部人员的材料,在原有奖励金额的基础上增加奖励金额10%的奖励,增加奖励金额最高2000元。

  第十条 举报案件被查处后,违法单位或个人再次出现本办法第四条所列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可继续举报并获取相应奖励。

  第十一条 举报人的举报经查证属实的,案件承办部门应当自作出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或接到公安机关的立案告知书起 30个工作日内,根据奖励标准填写《天津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奖励申请表》,提出奖励意见,并附举报受理、案件查处、行政处罚、立案告知等相关书面材料,报送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接到申请后,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填写《天津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奖励审批表》,15 个工作日内统一以电话通知的形式联系举报人,并与举报人进一步核实相关信息,电话联系举报人时,工作人员应如实记录通话内容,告知举报人奖励决定,并根据举报人奖励意愿启动奖励程序。自 2027年起有奖举报奖金,由下一年度兑付。

  第十二条 举报人应当自接到奖励领取通知之日起 30 个自然日内,向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提供本人的身份证、银行卡复印件正反面和开户行,工作人员应予以认真核对,由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统一经由银行转账。工作人员填写《天津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奖励发放表》并存档。因举报人不提供导致无法正常发放奖金的,视同自动放弃奖励。

  第十三条 举报受理、处罚、奖励等相关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举报人信息应严格保密。对泄露举报人情况、打击报复举报人行为的,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故意透露线索给他人举报以获取奖励的,或在举报受理、查处过程中推诿拖延、通风报信、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漏举报人个人信息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举报受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励;不得对举报事项不予核实查办;不得向被举报人透露相关信息,帮助其逃避查处。违反上述规定的,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举报人反映的情况应当真实客观。举报人虚假、恶意举报或者伪造举报材料骗取或者冒领奖励的,严重扰乱生态环境管理举报工作秩序的,撤销已发放的奖励,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 5 年。《天津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津环规范〔2021〕1 号)同时废止。